在江苏,如果今后买的房子在保修期内出了质量问题,按照新规,开发商必须履行保修责任。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座谈会,对该新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工程竣工后需亮“身份”
近年来,江苏省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5年来,江苏省累计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50.76万个,建筑面积达34.45亿立方米。与之相应,江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任务也逐渐加大。今年前三季度,江苏房屋质量监督项目超过9.6万个,建筑面积达8.45亿平方米。目前,江苏在建城市轨道交通里程已达428公里,占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量的23.77%。
今年7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江苏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第一部省政府规章。作为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规不仅明确了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人员、监督内容和程序,而且也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办法》特别指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名称。”如果违反此项规定,建设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成第一责任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逐渐增多。根据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办法》在“五方责任主体”即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的责任,这将有利于政府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全面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谁将担负责任?现有法规、规定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均存在一些缺失,而此次《办法》也作出了明确。《办法》明确规定,工程建设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处于首要地位。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徐学军认为,该项新规的施行,标志着江苏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上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他指出,明确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使得建设单位更加明确了责任和义务,增强了其法制意识,有利于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不保修将受处罚
针对当前百姓反映突出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开发商必须承担保修责任。《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还通过以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介入的方式,确保商品房发生质量问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切实履行保修义务。《办法》指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如果开发商在保修期内不履行职责,又该如何处理?《办法》同时给出了说明。《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